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借助社会研究力量为上海的旅游产业发展献计献策,保证本委科研课题的研究能取得最为理想的研究成果,规范课题研究的有关程序,特制定本办法。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对部分课题向全国公布,并邀请合作伙伴。
第二条 (原则)
在市旅游委研究课题的选择和合作伙伴的选择过程中,应坚持如下原则:
1、服务重大决策的原则;
2、近贴中心工作的原则;
3、突出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政策性、应用性的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
市旅游委选择课题研究合作伙伴的工作,在市旅游委领导下进行,由市旅游委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四条 (立项依据)
市旅游委采用合作方式进行研究的课题,应符合以下立项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旅游局的重大部署和安排;
2、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安排;
3、上海市旅游经济、产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课题来源)
市旅游委采用合作方式进行研究的课题,在市旅游委机关根据工作实际拟定的同时,向社会广泛征集,经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课题,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课题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
市旅游委课题研究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课题组在成员数量和专业结构上符合申报课题研究的要求。
第七条 (课题组负责人)
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历,或者是本行业内从事高级管理工作的资深人士;
3、曾组织完成过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课题研究任务;
第八条 (课题发布)
合作研究课题通过报刊、网络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申请)
自课题发布之日起,申请单位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请。
1、填写《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可计算机打印填表);
2、《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研究课题申请书》须由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1)
申请人的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是否适合承担本课题的研究;
(2)
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能提供本课题所需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3)
申请人所在单位财会人员能否承担本课题的经费管理。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研究课题申请书》应于申请截止日期以前送达市旅游委。
第十条 (审查)
市旅游委收到申请并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后,组织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经评议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的课题合作伙伴及其课题由市旅游委发送通知书。
第十一条 (签定合同)
课题合作伙伴接到通知书后二十天内与市旅游委签订课题研究合同。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要亲自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领导和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分工。
第十三条 (报告)
课题组应按合同约定的要求组织和开展课题研究,并向市旅游委报告研究进展情况,接受其指导。
第十四条 (监督)
市旅游委分阶段对课题组的工作以及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
市旅游委合作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组即可向市旅游委提出成果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验收)
成果经形式审查后,由市旅游委组织课题研究成果验收委员会,对课题的研究结果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结题)
通过验收的课题研究成果,由市旅游委根据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和合同的约定结题。
第十八条 (修改)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组应根据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补充和完善。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则按违约予以撤项。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延期验收的课题,课题组须向市旅游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应提前报告并办理撤项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预算)
申请人对所申请课题的研究经费提出预算,经市旅游委核准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费给付)
课题研究经费,由市旅游委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课题合作伙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试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解释)
本办法由市旅游委政策法规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