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旅游事业管理局
关于强化行业管理责任书
上海市崇明县旅游事业管理局积极响应国家旅游局和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倡议的诚信旅游理念,强化本县旅游行业管理,为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和旅游经营环境,树立上海旅游行业良好形象,加快推进上海旅游诚信建设的各项工作,现向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和旅游消费者作以下承诺:
一、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旅游企业认真执行行业行规,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
二、经常检查、督促旅行社严格按照工商、旅游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做到“四不”,即:不发布虚假的广告宣传、不变相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私设无证营业部、不从事挂靠承包经营业务。
三、督促旅行社规范旅游合同的签订,做到旅游线路、价格明示,不擅自变更线路和收费标准,不使用黑车、黑导(结算费用统一出具正规发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不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旅游项目。
四、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督促县内各旅行社建立完善导游培训制度,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做到持证上岗,规范讲解,提倡文明服务,遵守社会公德,不向旅游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不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私收旅游接待单位的现金回扣。
五、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健全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向社会、向游客公开服务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热诚受理游客的投诉、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六、会同工商、文化执法等部门,经常性地开展行业监督、检查,督促县内各旅行社认真落实《旅行社优质服务承诺书》的各项内容,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有严重问题的单位,将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关闭歇业。
七、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不定期地开展旅游行风专项检查活动,通过明查暗访,及时向县旅游局反映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八、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旅游政策法规,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典型,及时爆光违规违法案例,引导旅游企业守法经营和旅游者理性消费。
九、要发挥旅游协会的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旅游者的各项权益,克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倡公平竞争。
上述接受市旅游委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特此承诺
承诺方:上海市崇明县旅游事业管理局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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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方: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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