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4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促进上海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上海地区实际,现就本市2004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者以上学历。

3、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础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

4、本人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5、外省市人员在上海地区报考导游人员资格考试,需提供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     考试科目及要求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笔试和现场模拟导游考试即口试两部分组成。

1、笔试

中文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含旅游法规、职业道德、时事政策)、导游业务和导游基础知识。

英语类和日语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含旅游法规、职业道德、时事政策)、导游业务、导游基础知识和相关外语。

其他外语语种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含旅游法规、职业道德、时事政策)、导游业务和导游基础知识。

2、现场模拟导游考试即口试

口试分为两部分,即“导游讲解能力”和“导游规范服务能力与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

“导游讲解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对景区(点)知识的语言组织表述能力。今年起,考生在参加现场模拟导游考试(口试)的当天确定所要考的景区(点)。

中文类讲解景区(点)范围:东方明珠景区、外滩景区、人民广场景区、豫园景区和龙华景区。

日语类讲解景区(点)范围:东方明珠景区、外滩景区、人民广场景区、豫园景区、玉佛寺景区和鲁迅公园。

朝鲜语类讲解景区(点)范围:东方明珠景区、外滩景区、人民广场景区、豫园景区、玉佛寺景区和韩国临时政府旧址。

英语类和其他外语语种类讲解景区(点)范围:东方明珠景区、外滩景区、人民广场景区、豫园景区和玉佛寺景区。

“导游规范服务能力与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主要考核导游人员对工作职责、服务程序与标准的掌握及运用能力,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

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语种的语言进行口试。

3、报考英语或日语导游资格考试者,需参加相应外语笔试。英语或日语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考生可免试相应的外语笔试。

4、加试外语:是指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者,申请报考其他语种导游资格证的考生,只需加试相应的外语笔试和现场模拟导游考试(口试)。

52004年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设补考。

三、考试参考教材

1、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导考委编写的《2004年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上海)考试大纲》。

2、上海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的2002版(20044月第四次印刷)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上海)系列教材,即《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导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现场导游实务》。

3、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编写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外语教材。

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现场考试景区(点)介绍》(英语、日语、朝鲜语)。

四、     考试报名时间、地点

凡要参加2004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者可以从200441日起到番禺路129号领取或从上海旅游网www.shanghaitour.net下载考试报名表。

考试报名时间:200466日至年612日、824日至828 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周六、日照常)。

报名地点:长宁区番禺路129101室(近延安西路)    

五、考试费用

中文类导游资格考试费305元(含报名费)

英语、日语类导游资格考试费350元(含报名费)

其他外语语种类导游资格考试费305元(含报名费)

已有导游资格证,加考英语、日语导游资格证的考试费215元(含报名费),加考其他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证的考试费170元(含报名费)。

六、考试日程

1、笔试

 

上午900——1100

下午100——300

116日(周六)

导游基础知识

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117日(周日)

导游业务

外语

2、口试  11月安排(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系市导考办推荐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凡参加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导游资格考试培训班的学员可以从200441日起到番禺路129号领取报名表和培训招生简章,于2004415日至25日(周六、日照常)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报名参加培训,并同时委托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进行考试报名。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于5月中旬开始组织培训。

 

咨询电话:6280107262824586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

                                   OO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