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车主为了旅程安全,必须履行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

2007-03-09

    

1.  旅游者参加自驾车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
 
2.  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出示身份证件、驾驶自驾车辆人员的驾驶执照和自驾车辆行驶证这三件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留存。
 
3.  旅游者参加自驾车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和使用的自驾车机械性能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应根据季节和身体特点,自备常用药品和必要的衣物)和前往专业汽车服务商处(旅行社可以帮助推荐技术和信誉较好的服务商)对自驾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保养。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4.  旅游者在出游前,旅游者应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另外如果自驾游单日行驶距离超过500公里以上,应当有2名合格的驾驶人员同行。
 
5.  旅游者应确保自驾车车况能够完成全部旅游活动;在驾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所携带财物和停放自己驾驶的车辆。
 
6.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要求旅行社按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住宿、餐饮或者其他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旅行社现行赔偿。
 
7.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行车、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